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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生登记办理指南(泰安市准生证办理)

更新时间:2024-09-28 11:08:21作者:未知

泰安出生登记办理指南(泰安市准生证办理)

  泰安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县域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一、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母家庭户落户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时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注:1.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的,还需要提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模板5);

  2.新生儿落集体户的,还需要集体户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

  3.新生儿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应当由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模板2)。

  二、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一)非婚生子女随母亲办理出生登记,其母亲应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非婚生育说明。

  (二)非婚生子女随父亲办理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应以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能否提供父母双方血缘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和与其相互印证的《结婚证》作为判定依据。只要在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时能提供《结婚证》并印证上述关系,即使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在母亲怀孕期间或新生儿出生后取得,也应当按照婚生子女户口政策办理。

  三、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本人出生在国(境)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居住并申报出生登记的,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的译本;

  4.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可提供外国护照);

  5.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模板5)。

  四、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的,新生儿可以随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拟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关系的亲属关系材料;

  6.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的,需提交双方现役军人证件;

  7.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交双方学生证件;

  8.父母双方属华侨的,需提交双方国外定居证件、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模板5)、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注:1.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

  2.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五、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的,抚养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六、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属现役军人或女方为士官的,所生子女可以在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部队驻地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落户部队集体户的,提交部队同意落户介绍信;

  6.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本文标签: 父母  集体户  新生儿  居民身份证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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