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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从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户口政策

更新时间:2023-11-25 11:03:36作者:佚名

衡阳从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户口政策

  衡阳从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户口政策

  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第二条。

  (1)我市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户口已全面放开,符合投靠条件或有合法稳定就业(经商)、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办事流程:由县级公安机关“一站式”审批办理。

  (2)公民因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屋(含商铺),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五十五条。

  办事流程:由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所需资料:房屋的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文标签: 衡阳市  地区  户口  城镇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