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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更新时间:2024-09-12 22:09:10作者:未知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一)保障范围
具有济宁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1.城市低保和散居城镇“三无”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伤残人民警察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二)保障标准
对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级进行分类保障。对经审批符合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卫计部门确认能力等级后,按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为老年人分别提供每人每月30、35、40、50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规定的老年人,可由老年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或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报登记。人户分离(老年人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统一)的,只要老年人本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的政策规定,可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或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报登记。
2.初审。申报登记时,应携带老年人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和本人近期照片4张,统一填写《济宁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入户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力等级评估结果确定服务时长,于公示后的下一个月起开始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派评估机构进行复检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