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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更新时间:2024-05-15 11:05:00作者:佚名

潍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本文标签: 传染病  用人单位  携带者  病原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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