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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更新时间:2024-06-09 22:10:43作者:未知

临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临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

  办理对象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3)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

  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4)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为15年)的,按“从长、从后、从户籍”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办理流程

  1)原单位停保后,持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2)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接收后,发出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符合接收规定的,说明不能接收原因;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生成信息表至新参保地、转出基金;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审核无误录入信息,通知参保人员。

  

  办理地址

  沂蒙路173号或北京路33号社保服务大厅转移窗口交验材料

  办理时限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本文标签: 参保  社保  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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