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陪产假最新规定(济宁市二胎政策产假)
2024-07-31
更新时间:2024-07-31 22:09:38作者:佚名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放开。全面放开落户城镇的门槛和限制,拓宽办理渠道,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局,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乡、人口、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坚持配套改革。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区分情形自主选择落户。符合条件的入乡返乡人员,可在农村落户。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
1.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在该房屋处落户。
2. 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因故无法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限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
3. 在城镇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居住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限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
4. 在城镇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租赁房屋处(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 在城镇就业创业人员,可在就业创业地社区(单位)集体户落户。
6.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及其他各类专长性人才,可在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落户。
7. 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8. 在城镇自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投靠落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投靠房屋产权人落户。
在城镇非自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限申请人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
9. 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当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申请落户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单独立户。
10.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办理投靠落户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婚含离异、丧偶情形;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各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乡镇(街道)驻地城镇区域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1. 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目前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选择在我市城镇或回原籍落户。
2.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重新返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3. 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户籍登记,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农村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前款所称父母含配偶父母,未婚含离异、丧偶情形。
4.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在就业创业地落户。
5. 进一步规范农村家庭户立户(分户)。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的居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婚烟状况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独立、已分家析产的,可申请单独立户(分户)。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
(二)大力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三)积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宣传活动,全面阐释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要找准宣传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从新政策给群众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出发,把宣传的重点放在提高各类群众知晓率上,力争做到人员全履盖,内容全知晓,政策全理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关注和参与,为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