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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机动车事故不能快速处理类型 淄博市交警支队事故科

更新时间:2024-07-18 22:05:09作者:佚名

淄博机动车事故不能快速处理类型 淄博市交警支队事故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九)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事故的;

  (十)未在山东省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本文标签: 驾驶人  机动车  成因  发生事故  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