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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更新时间:2024-06-07 21:58:42作者:佚名
临沂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纸质);
4)初次入院治疗的病例;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原则应为身份证);
注意:
①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②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6)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提供该项);
7)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提供作为辅助证明,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受理);
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职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的证明,如无需委托,可不予提供);
9)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