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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医疗救助申请指南(梁山县资助中心)

更新时间:2024-08-24 00:21:06作者:未知

梁山医疗救助申请指南(梁山县资助中心)

  梁山县医疗救助政策明白纸

  一、住院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住院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并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等筹集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救助起付线。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8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7000元。

  上述三类人员中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大病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对住院救助已达到最高救助上限的门诊大病费用将不再救助。

  3、救助时限

  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非个人原因造成当年度未申请医疗救助的,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不再救助。

   4、救助流程

  申请人在患者参保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填写表格,提交医院结算单原件(加盖医院印章)、住院病案首页、个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1、药物治疗救助

  (1)药物治疗救助满足条件:①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精准扶贫对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风险评估证明。

  (2)药物治疗救助标准:申请批准后,给予患者最高每个月100元的精神基本控制类药物救助,一次申请最多救助三个月。

  (3)药物治疗救助流程:申请人在患者参保乡镇/街道按要求提报材料,签署协议书,报县医保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药物救助。

  2、住院治疗救助

   (1)住院治疗救助满足条件:①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精准扶贫对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Ⅰ级或Ⅱ级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病人风险等级评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证明;

  (2)住院治疗救助标准:申请批准后,该次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给予患者最高每个月1600元的减免,一次申请最多救助三个月。超出住院治疗救助标准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

  (3)住院治疗救助流程:申请人在患者参保乡镇/街道按要求提报材料,签署协议书,报县医保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住院治疗救助。

  点击查看:梁山县医疗救助标准简明表(单位:比例﹪、金额元)

本文标签: 对象  医疗  范围内  患者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