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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防疫人员个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4-08-05 22:03:34作者:未知

济宁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防疫人员个税优惠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董苏彭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明确17项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并积极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聚焦防护救治、物资保障、社会捐赠、复工复产等方面,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支持医疗机构防护救治、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对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自产自用的试剂,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董苏彭说。

  在生产方面,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同时,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运输方面,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进口方面,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社会捐赠需通过公益机构实施,税前扣除也有比例限制。针对这次疫情,为鼓励捐赠,放宽了条件。一方面,除通过公益性机构捐赠外,直接向医院的捐赠也允许税前扣除,进一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取消比例限制,凡用于疫情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国家和省也出台了大量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比如,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公共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等等。

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增值税  山东省  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