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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公租房怎么申请(金乡县公租房)

更新时间:2024-08-04 00:09:33作者:佚名

金乡公租房怎么申请(金乡县公租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怎么申请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城区常住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向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金乡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表》。

  (二)核实。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的,在申请人填写的《金乡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表》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单位主管部门或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三)初审。单位主管部门或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经审查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复审。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单位主管部门或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五)核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单位主管部门或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并说明理由。

  (六)轮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轮候规则对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排序。

  (七)配租。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房源情况,确定配租对象并予以公告。配租对象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金乡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方式选定配租住房。配租住房选定后,配租对象应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金乡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对象放弃选择租赁住房或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配租对象放弃选择租赁住房或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配租廉租住房;对配租对象放弃的租赁住房,依据轮候规则确定配租对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怎么申请

  新就业人员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公房;

  (五)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引进的人才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特定对象申请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新就业的人员还应提交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住房证明材料;

  (五)引进的人才还应提交符合县委、县政府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定对象申请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配租对象,并予以登记。

  (四)配租。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房源情况向配租对象用人单位发放《金乡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用人单位按照《金乡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的要求制订分配方案,并出具《承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组织配租对象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金乡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签定租赁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取消租赁资格。

  特定对象申请租住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承租人入住之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标签: 住房  申请人  主管部门  金乡县  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