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
2024-09-23
更新时间:2024-09-23 11:09:05作者:佚名
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已经成为我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在其生产、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也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2019年4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仅作出一些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不够全面和具体,导致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管理抓手不够有力,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一是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在市场上售卖和上道路行驶,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二是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欠缺,逆行、抢道、闯红灯和非法营运等乱象丛生,导致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剧增,交通事故占比居高不下;三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突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迫在眉睫的管理需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在全面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和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细化上位法规定,加强制度创新,制定一部适应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需要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的过程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被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列为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广泛查阅资料,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方式了解江苏、浙江、海南等省电动自行车立法情况,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为增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起草过程中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赴淄博、潍坊、聊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参与立法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发出调查问卷1600余份,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意见。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等相关主体职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等的责任义务,堵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的管理漏洞。
第三章登记和通行,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
第四章停放和充电,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的交通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职责。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构建社会协同共治,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登记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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