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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更新时间:2024-09-29 11:33:18作者:未知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淮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二、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对象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四、基本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八、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或者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六)户籍已迁移出本县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