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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4-06-10 11:15:28作者:未知

阳春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阳春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让全市人民在祥和、愉快的气氛中欢度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禁止在全市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存在上述行为的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举报电话:110

   阳春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5日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阳春市  孔明灯  治安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