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8月16日新冠疫苗到苗通知(含智飞疫苗)
2024-03-31
更新时间:2024-03-31 11:15:58作者:未知
为严防境外疫情海上输入,依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册渔船必须安装北斗船载终端、AIS等定位设备方可出海,在海期间,严禁关闭、拆卸、破坏、屏蔽北斗船载终端、AIS等定位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
二、渔船船员出海前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登船前做好体温等健康状况监测,并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在B类、C类渔区作业人员出海前要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三、B类、C类渔区作业渔船回港后,所有船员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入住旅店报告,并配合做好居家健康监测。抵港第1天、第3天分别开展1次核酸检测,在陆上停留时间超过7天的,第7天和第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A类渔区作业渔船上需频繁进出港的船员,在陆上生活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聚餐、聚会,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配合社区(村)做好每7天1次核酸检测。
五、所有在海上作业期间,接触过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船、物的船员返港前,应及时主动向停泊港管理部门报告,上岸后参照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管控要求,严格落实“14+7+7”健康管理措施。未如实报告相关信息的,将取消获得各类财政补助资格并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渔船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渔船服务组织加强渔船管理。除吕四港、塘芦港、协兴港、东灶港、刘埠港、洋口港、老坝港、蒿枝港渔港外,本市其它未封闭港口、临时停泊点、港汊一律不允许停泊渔船,沿海各县(市、区)及乡镇按属地严格管理。
七、严禁“三无”船舶出海,所有“三无”船舶应自行到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
八、远洋渔船按照口岸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管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追究船东、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至10000元的奖励;重大线索的,给予10000至50000元奖励;特别重大线索的,给予100000元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线索奖励。
举报电话:110(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95110(南通海警局),0513-9688995(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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