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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更新时间:2024-09-16 21:59:56作者:未知
关于做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来涟返涟人员信息核查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县各有关单位:
2月1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现3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来涟返涟人员信息核查和健康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所有来自或途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来涟人员,应在抵涟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村(居)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加强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来涟人员主动排查,做好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自2月2日起,对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14+7”管控措施。
二、对2月2日后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等县区旅居史的人员,进行7天(自离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之日起)严格健康监测,强化核酸检测(第1、3、7天各检测1次)。
三、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2月17日起,于每日上午12时前,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来涟返涟人员自排情况信息表》报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预防控制组,联系电话:89707567,邮箱:756324644@qq.com。请“两站一场”、商超、宾馆、景区等重点场所按要求落实好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
以上排查管控措施将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疫情变化情况以及省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作出调整。
涟水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