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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更新时间:2024-06-11 11:01:06作者:佚名
查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查验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供商品房合同、拆迁(房改、集资)协议等权属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产权人死亡证明,一般可提供公安部门的注销户口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交警部门的死亡通知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如因年代久远继承人无法获知被继承人的父母姓名、死亡时间的可按以下情况补充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时在70至79周岁的可由单位(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其中之一证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2)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可由所有继承人承诺表述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须明确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70周岁的由单位(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墓碑照等其中两项佐证材料证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港澳台证件)。
5、亲属关系证明(参照市政规【2020】25号市政府文件执行)。由产权人所在单位(必须是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其中一个部门在证明上加盖公章出具)。被继承人配偶的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明、户口本,离婚证明(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6、免税凭证。
其他证明文件:
(1)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提交包括: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约定(民政局备案、财产分割公证书、法院判决文书);继承公证书。
(2)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详见《民法典》第1134-1139条),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始,规定遗嘱的效力以最后一份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效力优先,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凭遗嘱办理的,必须所有继承人同时到场接受问询,如无人对遗嘱提出异议,则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如其中有继承人表示对遗嘱存在异议的,且最终无法对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须向法院申请判决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声明。(若放弃声明为公证书形式,放弃声明人不用到场接受问询)
(4)民政部门出具的抚养、领养、收养证明。
(5)属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法院认定文书。
(6)香港、澳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须加盖《中国法律有限公司(香港)转递专用章》;台湾的证明文件须经广西公证员协会认可;涉外人士的相关证明需领事馆认证,认证的外文材料须其本人进行中文书写翻译并签名确认。
(7)需委托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须说明委托事项,并注明受托人全权代表委托人接受继承中涉及相关事宜的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