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8月17日新冠疫苗到苗通知(含智飞疫苗)
2024-03-31
更新时间:2024-03-31 11:08:41作者:未知
为坚决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严格执法,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等负有防疫责任的单位未落实入口处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检查口罩佩戴情况、经常性做好环境消毒工作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治安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二、个人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拒不配合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登记报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应定期核酸检测的行业从业人员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及其他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棋牌室、麻将室、校外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室内体育健身场馆、瑜伽馆、舞蹈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KTV歌厅、舞厅、游戏游艺厅、酒吧、剧院、公共浴室、美容院、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等场所,未按规定暂停营业、暂停线下培训(照护)活动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关闭有关场所,并依法对负责人限制从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零售药店继续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五、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户未按要求索取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有效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及未录入江苏冷链系统的,一律不得贮存、加工和销售进口冷链食品。
六、拒不服从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隔离(居家)期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人有隐瞒健康状况、在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村(社区)等受委托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由边防检查部门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可以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港口、码头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的,集中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开,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出租车、网约车、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等营运车司机拒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经营户承担疫苗接种主体责任,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业人员、企业依法采取停车整顿、停业整顿等措施。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处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非必要不举办”原则,未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规模,拒绝遵守“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活动承办场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区镇街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