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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01 00:24:16作者:佚名

连云港市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2﹞9号)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助推“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现就做好2022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县区教育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各县区要锚定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目标任务,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结构,着力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精准编制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持续化解大校额、大班额问题,确保起始年级无大班额。

  二、落实责任,依法保障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要全面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完善控辍台账,落实保学举措,提高工作成效。要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结合实际,细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条件。要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三、科学划片,免试入学

  各县区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规范指导各幼儿园自主开展招生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幼儿入园需求,严禁“无证园”招生。要根据学校布局规模、学龄人口分布与交通状况等,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相对就近”划分(或调整)施教区,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生。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学校均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班、课程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四、公民同招,均衡分班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在统一招生时段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争抢生源,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要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分班过程应邀请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分班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将学校施教区及招生计划等方案报属地政府审批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在当地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公开发布。所有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招生方案要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学校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脑随机派位招生录取工作须有家长代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招生对象

  根据省有关规定,幼儿园须招收适龄幼儿,即小班年满3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年满4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年满5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小学一年级须招收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毕业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

  招生时间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间由各县区指导幼儿园本着方便家长原则自主确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7月1—7日内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操作指南另行发布)。各学校须于8月1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8月底前完成新生入学报到和分班工作。各县区在9月15日前将新生注册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核,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携家庭户口簿、入园健康检查表等登记报名。各县区要统筹幼儿园结合办园实际做好适龄残障幼儿入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指导幼儿园及时填报省信息管理系统,严禁严查“无证园”招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1. 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遵循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和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相一致原则。学生和家长于7月1—7日期间凭6月30日前办理登记的家庭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等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确属身体状况等不可抗因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确保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有一个公办学位。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家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和与居住证住址相符并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经审核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专项工作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县区要根据学校布局与结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质量等实际,为每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确保8月底前达成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5%(市开发区15%)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计划安排和纪律要求,原则上在审批地(县区域)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要规范制定招生简章(方案),明确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时间安排、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要向社会公开“三个承诺”,即不提前组织登记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评)面试(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于7月1—7日期间接受适龄儿童少年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预报名人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校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可为具有三年以上本校学籍学生提供直升初中部机会,符合直升条件的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须以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在保证直升需求后,未招满的且余额少于预报名人数的,须一次性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补录。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被录取又放弃的,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四、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安置到位。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县区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县区教育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仲裁。

  五、政策性入学

  1. 烈士等优抚人员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连公局〔2018〕172号)等有关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警察等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2. 驻连部队现役军人等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24号)等,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现役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 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和《连云港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连委人才办﹝2022﹞8号)等,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学校要全面准确领会国家和省、市有关招生工作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县区须于6月20日前将招生入学以及划分(或调整)的施教区等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区、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入学工作纪律要求,深化落实《严禁中小学、职业学校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连委教〔2017〕6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禁提前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复读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要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对招生过程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夯实责任,对招生计划、过程、结果等实施全面监督。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有关信访、投诉。要完善突发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部署要求,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规范招生,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积极开展招生宣讲、咨询活动,让招生政策大众知晓、家长理解、社会支持。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教育关切,并切实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全面、周到、热情的招生服务。要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招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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