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网点地址+电话
2023-10-19
更新时间:2023-08-29 11:10:56作者:佚名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确定。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增的各类困难群众,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400元/年,因病致贫重 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000元/年。对特困人员、孤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65%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一)重点病种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 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门诊特定药 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医 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 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 5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
(二)罕见病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纳入国家罕见病目录的罕见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
4、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6、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7、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8、原则上,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9、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预计支付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