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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更新时间:2023-11-26 11:09:33作者:未知
最新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结算业务,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现延长我市2020年2月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期,截止日由原2月24日后延至2月26日。
昆山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助推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中小企业、外贸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台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
(三)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
(四)受疫情影响,产生销售(营业)收入明显下降、出现亏损等情形的其他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
上述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二、申办程序
(一)根据《意见》,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对象的中小企业,可在《意见》下发后三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需填写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税务部门在受理后,会同工信、财政、人社联合会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受疫情影响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一)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手续。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三)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简化申办流程。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尽量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数量,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对首次申请缓缴期限在2个月以内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简易审核,申请企业除填写申请表外,仅需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期满后再次申请的,按原程序申办。
(三)加强风险防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运行调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和各项政策落实。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诚信管理;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成效,扩大政策知晓度。
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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